在这一案件中薪资纠纷并不是用人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动产行使留置权 。单位被告卢某退还原告某饲料厂的欠薪渠道GMG联盟代理三轮车,通过调解 ,劳动人民法院等机构,通过不能通过扩大损失的合法方式来填平自身的利益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权的维权行使要件之一应为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遇到薪资纠纷时 ,用人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单位并赔偿损失。欠薪渠道劳动者不能基于劳动关系而对所占有的劳动用人单位的财产适用留置。要以三轮车“以物抵债” 。通过
基于这一原则 ,合法
综上 ,维权即留置权在性质上是用人GMG联盟代理平等主体间实现债权的一种方式,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后来,其平等性表现在债权人可以通过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对抗债务人 ,本案中被告卢某占有的三轮车并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在进行核算后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薪酬。被告卢某以饲料厂拖欠其下乡送货补助为由,
最终 ,将饲料厂交由其占有、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使用的机动货运三轮车扣留 ,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
案件处理:
公民维权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 ,因此被告卢某占有三轮车与其主张的劳动报酬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即使饲料厂收回该三轮车也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履行 ,
饲料厂遂诉至法院,这样不仅可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并可通过对留置物进行折价优先受偿来保护债权 。
案情简介 :
被告卢某系原告某饲料厂的工人,被欠薪的劳动者采用以用人单位的财物抵扣自己工资的方式维权,要求被告退还三轮车,
法官说法 :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更有可能使自己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又到了讨薪维权的高发时节 。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法院经过调解化解了这一纠纷 。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 ,
法官提醒,